2014年3月2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家住淇县的高某曾于2011年2月16日、2011年3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及暂扣驾驶证,其驾驶证于2011年3月28日被吊销。但高某并未悔改,于2013年12月12日饮酒后又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52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