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这是2014年6月2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寻衅滋事案。
年近6旬的张某某家中5口人,均没有固定工作。一想到这些看着什么都不顺眼,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剪将他人停放的车辆划伤。本该享受天伦之乐儿孙绕膝生活的他,结果却因一念之差害人害己,触犯了刑律。
2013年7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剪将赵某某停放在小区的一辆黑色大众速腾轿车左侧后门等部位划伤。经价格鉴定造成车主直接损失600元。
2013年7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剪将魏某某停放在小区的一辆灰色大众朗逸轿车左前门等处划伤。经价格鉴定造成车主直接损失900元。
2013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剪将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右侧前门等处划伤。经价格鉴定造成车主直接损失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