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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盗窃车辆肇事致人死亡 赔偿损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4 09:29:29


    “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用到被告人吴某某身上再恰当不过。吴某某驾驶偷来的面包车在行驶途中又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数罪,锒铛入狱。2014年6月11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用偷配的一把被害人刘某某的汽车钥匙,将刘某某停放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一家属院楼下的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9000元。2013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盗窃来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河南省汤阴县伏道乡岗阳村南侧菜棚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还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交通肇事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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