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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道歉赔钱失自由

  发布时间:2014-12-04 16:00:09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家住鹤壁市淇滨区某村的郭某于2012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4月,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助力摩托车与被害人张某停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危险驾驶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严重,涉及到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危险驾驶不仅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危害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害人害己,这种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打击,通过社会舆论予以谴责。提醒广大市民,“醉驾入刑”是针对所有机动车,包括摩托车驾驶人,醉酒驾驶,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希望广大驾驶人员杜绝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达到自觉自醒,呼吁广大驾驶人员要以本案为戒,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道路交通案件营造良好的氛围。

责任编辑: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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