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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饭添加工业盐 被判拘役不划算

  发布时间:2014-12-04 16:05:27


    10块钱卖一碗刀削面,一天500碗刀削面卖给客人,然而老板张某急功近利却在刀削面和菜中添加不合格食用盐触犯刑律。9月23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3岁的张某家住山西省。初中肄业后在工厂工作,后又开出租车,2012年3月份到鹤壁市淇滨区开了个刀削面馆,每天卖出近500碗面,需要用大量的盐,2013年7月的一天一名陌生男子来到张某的饭馆推销盐,张某问是啥盐,男子回答说是从盐业局倒腾出来的,比去门市买的便宜,说着男子取来样品让张某看了看,张某看完后问价钱,男子说60元一袋,一袋100斤,张某一算比门市便宜,就购买了一袋。盐买到后就开始在做刀削面和菜时加到面里使用。用了一个多月后,在一次鹤壁市盐业局检查中,剩余的80斤盐被鹤壁市盐业局查获扣押。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将非碘盐作为食盐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河南省是我国严重的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因此在该地区严禁将非碘盐作为食用盐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不含碘的精制工业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责任编辑: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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