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王某在某公司做保卫工作,谁曾想竟然于2014年5月在鹤壁市淇滨区将马某某截停,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逃离现场。包内有苹果手机一部、现金6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被告人王某将手机、现金留下自用,将手提包及包内身份证等物品丢弃。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的苹果手机价值2485元。
案发后,被抢夺的苹果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尝到甜头的王某,又先后四次盗窃公司员工现金及手机等物品,案发后均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对抢夺罪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