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
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贸易区非礼并殴打他人,鹤壁市公安局值班民警牛某带领四名辅警到达现场。在处置张某某不法行为过程中,张某某对民警牛某实施殴打,将牛某左眼打伤。其他四名辅警在制伏张某某过程中,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牛某损失,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受伤民警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