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证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白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4月2日上午,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丁某、白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谎称2012年3月30日(农历3月9日),李某某一直在其岳父白某某的葬礼上帮忙。2014年3月25日上午,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张某、丁某又以证人身份出庭作上述证明。意图证明李某某不在其故意伤害案件案发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经调查,白某某葬礼举办时间为2012年3月29日(农历3月8日)。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刑事诉讼法庭审理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丁某、白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证明,谎称李某某不在案发现场,意图为李拴达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张某、丁某、白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三名被告人作为李某某亲友,在李某某家人一再请求下,碍于情面出庭作伪证,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帮不了李某某,自己还构成了犯罪,被判处刑罚,教训是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