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柴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2月8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对柴某某、赵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3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柴某某、赵某趁夜深人静,窜至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停车场内,用改锥分别将被害人王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祝某某等10人停放的车辆一侧车窗玻璃撬碎。打开车门,到车内寻找财物。因被撬车辆内均未存放钱物,二被告人未盗走任何物品。后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近亲属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赵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0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赵某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近一段时间,部分不法分子将目光盯上各个小区停车场内夜里停放的车辆身上,用作案工具打碎车窗玻璃,窃取车内财物,给车主造成损失。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提醒小区安保人员加强防范,车主不要把钱物存放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