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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法院“四项措施” 加强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09-08-25 14:12:25


    淇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有效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坚持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执行过程始终,对有和解可能或有矛盾激化苗头可能影响稳定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做好疏导工作,寻找和解切入点。

    二是因案施策,制定具体的和解方案,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思想工作,注重在情理上下功夫,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心理。

    三是建立执行和解长效监督机制,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全程监督,督促其主动按期履行,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的,及时给予恢复执行。

    四是充分利用协助执行网络促使执行和解,借助遍布乡镇的调解联络员以及各种民间组织、发挥其熟悉被执行人情况的优势,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和解工作。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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