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肖某某因经济拮据急需用钱,未经其姐姐同意,就在“58”同城网站发布出租其姐姐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的房子的信息。2014年3月25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该网站看到租房信息后。与肖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定租房事宜。2014年3月28日,肖某某使用事先购买的假身份证与黄某某签订为期半年的租房协议,黄某某交给肖某某半年房租及押金共计9200元,双方约定2014年3月30日将房子交给黄某某租住。到了约定日期,肖某某先是不接电话后来关机,黄某某在找不到肖某某的情况下,查找到肖某某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为虚假信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