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韩某来到淇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起诉离婚。但因韩某与其丈夫张某二人已经分居,在立案庭工作人员询问韩某丈夫现居住地时,韩某告知工作人员不知道丈夫的现住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向韩某解释立案时必须提交被告人住所地以及张某在住所地居住的证明才能够立案。一开始韩某表示非常不理解,认为这是在刁难。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解释,如果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起诉之后则会因为被告的住所地而引起不必要的异议,那么则会导致案件程序上的错误,这样的做法费时费力,最终韩某决定先去打听被告人现在的居住地。两周之后,韩某打听到了张某的现在居住地,并前往其居住的某社区开具了一份社区居住证明,再次回到淇滨区人民法院立案,顺利地办理了立案审批手续。
淇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各类案件均需要严格的审查,在原告递交诉状时要求其在诉状中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现居住地等信息;如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同样要求注明机构名称、办公地址等信息。立案审查时则重点对被告的住所地进行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避免不必要的异议。
在立案前对被告身份以及管辖范围进行严格的审查,符合《新民诉法》的相关要求,这样既可以提高案件的质量,又能够做到防止部分当事人利用管辖规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