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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上门为受工伤农民工送去标的款

  发布时间:2014-12-18 09:05:28



    2014年12月17日,在鹤壁市中级法院民事第四合议庭和淇滨区法院民一庭共同努力下,受伤农民工刘某某的赔偿款全部到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明及淇滨区人民法院院长薄报亮上门为其送去25万元的赔偿款,并送上大米、食用油等生活慰问品。

    市中院刘院长叮嘱刘某某一定要精打细算,让赔偿款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既做好康复治疗,同时照顾好自己的生活。淇滨区法院薄院长表示,今后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法官求助,淇滨区法院一定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听了两位院长的安慰,刘某某十分感动,同时对两级法院为其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治疗,加强锻炼,阳光生活,继续努力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原告刘某某经人介绍到鹤壁市某矿业公司车间工作,2011年 8月,在工作中砸伤脚部。经劳动能力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需借助拐杖行走。原告刘某某入院治疗200余天,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因原告刘某某上班只有16天时间,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经淇滨区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近一年时间,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开始,原告刘某某与鹤壁市某矿业公司就支付多少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生活费、工伤赔偿金等项目到法院起诉4件劳动争议案件及1件行政案件,其中有3件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进入再审程序。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一案件均经劳动仲裁,历经3年。期间,经法院判决,被告鹤壁市某矿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5万元。原告刘某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后,原告刘某某经劳动仲裁后,先后到淇滨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停工留薪工资、生活费、工伤赔偿金等损失的案件。市、区两级法院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宗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多次共同研究案情,寻求解决思路,经数十次研究和与当事人沟通,两级法院案件承办人在充分考虑到原告伤后生活保障、被告正常经营、案件诉讼周期等情况下制定出一次性解决方案,12月5日,在鹤壁市中级法院民事第四合议庭和淇滨区法院民一庭共同努力下,以被告再行赔偿25万元的调解方式调解了这起农民工维权案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原告的诉累。

责任编辑: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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