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淇滨区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基础上,推行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诉前协调机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目前,该院行政诉讼案件协撤率达77.88%。
一、强化诉前调解指导,提高行政争议化解率。法院与行政部门定期及时通报各自受理纠纷以及处理情况,及时了解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并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具体的调解措施;法院主动与行政相对人谈话,进行法律宣传,开展听证工作,对少数重大案件,成立诉前调解小组,全力调解,争取将争议化解在立案前,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把握好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范围,实现依法协调。在立案前要将案件转行政庭作初步审查,进行分流,一部分进入诉前协调程序,另一部分进入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主要可以适用于履行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也可以适用于撤销之诉,变更之诉,其中履行之诉和确认之诉,当事人达成协调的可能性较大。对协调成功概率大的案件,要倾注大力气进行协调,双方达成协议的,直接移送立案庭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从而保证协调的法律效力,以便以后执行环节的顺利进行;反之则尽快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保障相对人诉权。
三、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行政机关定期与法院进行沟通交流,互相支持、配合和监督。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依法执行的能力,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尽量减少侵害相对人行为的发生,从源头防范行政诉讼的产生。同时,法院积极同党委和人大沟通,获得支持和理解,构建和谐、良好的诉前协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