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应该互相帮忙,但并不是所有的忙都能帮,有些忙帮不好是要付出代价的。王某、张某就因帮朋友仲某打架,并致人轻伤。2015年9月1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甲管制四个月。
2014年3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仲某和王某乘坐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轿车到一小区门口找到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仲某下车之前授意被告人王某看到其示意手势后下车打架。被告人仲某下车与被害人张某乙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仲某向被告人王某示意下车殴打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王某看到被告人仲某的手势后下车,两人一起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拳打脚踢,之后被告人王某乘坐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离开现场,被告人仲某随后也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伙同王某、张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仲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