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乘坐别人车辆时,看见车主车内有现金即起贪念,便想法进行窃取。10月15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岳某乘坐高某车辆一同外出办事时,发现高某驾驶的轿车内前侧有个装钱的黑色塑料袋,岳某以接人为由,把高某的车辆开走并车内的4000元现金盗走,藏在一房屋墙根的石头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岳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