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本案的王某不是“取之有道”而是剑走偏锋,最终触犯了刑法。2015年10月2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王某虚构某商行进货、扩大生产、更新设备需要资金等事实,以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崔某等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并潜逃至外地,最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给众多储户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