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借款未约定利息 逾期不还能支持

  发布时间:2015-11-10 09:37:22


    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张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5日,刘某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15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归还,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当天,张某将15万元交付刘某。谁知借款到期后,刘某以工程款尚未给付,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拖延还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张某无奈之下,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合同到期后刘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现张某请求刘某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逾期利息的标准,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责任编辑:杨靓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168578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