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案件中的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根据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但是,仍是有很多人,并不知晓国家法律,认为拥有枪支并不算什么,其实是大错特错。
孙某在鹤壁市淇滨区自己家中存放火药枪一支不予上缴,2015年3月,被告人孙某携带该枪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该枪为自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孙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多名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