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话真是一点都不假。原本相熟的两人,或许仅仅因为一件无关紧要的物品,就能动起手来,什么都不管不顾,不仅给他人造成伤害,自己也难逃法律的制裁。鹤壁市一建筑工地的王某就因一时的冲动,犯下了罪行。2015年10月3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建筑工地工作,因与工友郭某争抢水桶,将郭某右眼部、鼻部等处打伤。经鉴定,郭某眼部所受损伤系轻伤。案发后,王某与郭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