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3日,张某在天津市北辰区112国道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系张某母亲)、张某某(系张某儿子)两人委托被告梁某(系张某妻子)到事发地天津处理赔偿事宜。被告梁某领取各项赔偿款共计29万余元,但没有给付原告王某、张某某应得的赔偿款。为此原告王某、张某某起诉至法院。淇滨区法院判决确定: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张某某赔偿款共计13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淇滨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梁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多次通过改变住所规避执行,执行干警到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其是否有存款,寻找财产线索,均无收获。
执行干警想尽一切办法找到被执行人梁某后,向其说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后果,但其依然无视法律的尊严并装疯卖傻不予配合,拒不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所内,梁某看到森严的铁窗,态度很快发生了转变,不断打电话求救并向法官道歉,请求履行赔偿义务。鉴于梁某能及时改正错误,履行法律义务,法院随即提前解除了对梁某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