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以身试法。常言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2015年11月12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5月29日至6月18日,李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多个小区内连续作案九起,分别用改锥撬开15辆轿车玻璃,窃取车内财物。被告李某共窃取车内现金2070元,窃取车内手机、证件、钱包、银行卡、平板电脑等多种物品, 6月19日,李某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