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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四百元 获来刑罚十余年

  发布时间:2015-12-10 16:48:57


    一男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持枪进行抢劫。2015年11月30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许某面戴黑色口罩在鹤壁市淇滨区某路口,持黑色手枪(经鉴定,该手枪系管制枪支)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恐吓,将杨某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150元)、一个黑色女士挎包抢走,挎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及衣服、鞋子等物品。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亲属向被害人退出赃款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有悔罪表现,且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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