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大河涧法庭调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使原告刘某与被告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09年6月22日晚21时许,蒋某驾乘被告姬某所有的豫FZ1176号大型货车倒车时撞坏原告刘某自己所有的停放在淇滨区阿五美食停车场的豫FYX007辉腾3189CC轿车。经姬某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车损87705元。2009年6月20日被告姬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下属鹤壁集营销服务部为该货车投保了DAA险。原告遂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车损费87705元,鉴定、交通、误工等费用12000元。
案件在进入诉讼阶段前,几经调解无果。进入诉讼后,双方情绪激动,言语犀利,办案法官认为此时不可制冷,只能暖心,遂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得知二被告认为鉴定的损失过高,原告则依上述鉴定结论不依不饶。遂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车损为79675元。据此,办案法官对原告采用遇拗谈心法,晓之以理;对被告采用遇情感化法,动之以情。见双方不再执着地认死理,心思有所活动,便趁热打铁,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居中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姬某于2009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刘某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于2009年10月24日前赔偿原告刘某车辆损失费79675元。现已履行完毕,双方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