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些人想发财竟打起了伪造货币的主意。2月26日,淇滨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马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马某、谢某与陈某(已判处刑罚)共同预谋伪造人民币。同年10月至12月11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出租屋内,马某、谢某用陈某提供的打印机,烫金机,纸张,10元、5元面额的人民币模板和谢某提供的20元面额的人民币模板等设备进行伪造人民币。马某按陈某的指使,将伪造的人民币邮寄到陈某指定的地址交易,邮寄一张20元面额的假币,陈某支付给马某、谢某0.8元的费用。2014年12月11日,鹤壁市公安局某分局将马某、谢某抓获,从二被告人身上和在其二人租用的出租屋内查获假币的面额共计310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谢某伙同他人伪造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