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微信已成为人们加强沟通交流的网络通讯工具之一,颇受广大网民喜欢。但与此同时,也有人利用微信骗取钱财。5月16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黄某通过手机互加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刘某先后于2015年10月3日、8日、10日,谎称自己在北京钱包被盗无法买票回家、自己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自己母亲手术后需要输营养液为由向黄某借款,黄某分三次向被告人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7500元。后黄某发现被告人刘某说谎,随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还被害人现金,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