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在淇滨区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一起朋友之间因借款导致的纠纷得以解决,程某和邢某约定好了还款期限,朋友双方握手言和。
2014年10月9日,被告邢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程某借款70万元人民币,承诺借期1个月,从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到期即还清。念在朋友间多年的情分,原告当即将钱借给被告邢某,到期后,邢某却迟迟不还款,原告在催要无果后,无奈之下将邢某起诉至淇滨区法院。
该院承办法官接案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得知双方本为多年朋友,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邢某未能按约定还款的情况,对其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时劝说其站在程某的立场上换位思考,做到互谅互让。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分析法律关系及释明利弊影响后,邢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偿还借款。
最终,这起朋友间的借款纠纷,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邢某分期分批履行完毕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