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基本常识虽然人人皆知,但仍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最终触犯了法律。2016年10月27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昌河微型客车拉载着程某,沿鹤壁市淇滨区302省道行驶至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交管巡防某中队执法服务站检查区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获刑,又再次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