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面落实省高院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双倍增计划”,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应具有的广泛性、群众性,加强群众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原则:公开、平等、择优。
二、选任范围和人数:户口在淇滨区或在淇滨区工作、务工的公民,选任名额为20名。
三、选任条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身体健康;
4、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知识、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法院审判工作的人员优先。
下列人员不得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现役军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满两年的法官、检察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
四、报名时间:
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0日
上午:8:00—11:00 下午:2:30—4:30 (节假日除外)。
五、报名方式: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或者由本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名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学历等有关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128号
联系部门:淇滨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人:李敏
联系电话:3385639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