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逃避抓获对主人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9月29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霍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5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霍某带白手套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某住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回到家中的李某撞见,为抗拒李某的抓捕,霍某对李某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李某报案后发现其家中被盗现金1740元及钱包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霍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