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岁男子想不劳而获,竟打起入户抢劫的主意,最终抢劫未得逞却被判处刑罚。5月18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8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某污水处理厂附近,持刀进入被害人邢某居住的简易房内,对正在屋内休息的邢某实施抢劫。李某将刀架于邢某脖子上威胁其交出现金,邢某起身反抗并抓住李某,在双方互殴中邢某左侧肋骨骨折,左手虎口处、左腿膝盖处和右腿大腿处受伤。被告人李某见无法劫取财物,逃离现场。后在现场附近被邢某的亲属抓获,送交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