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豫0611民初2384号
胡远朋: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诉胡远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孟利平 电话 0392-338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