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从网上购买不记名手机卡号码,对受害人实施威胁、恐吓,要求对方花钱买平安进行敲诈勒索未得逞却被判处刑罚。9月15日,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10月中旬至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使用从网上购买的号码为17009421****的不记名手机号码,利用从马某处获知的马某表哥李某个人及家庭相关信息,多次给李某家人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消息,以不给钱就伤害其家人为由向李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降至30万元,因李某报警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微信消息,以被害人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