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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执行化纠纷 执法为民获锦旗

  发布时间:2010-02-08 09:28:54



    2010年2月4日,倪某等三人给淇滨区法院执行局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雷霆出击,公正执法”,并对执行局的执行工作表示感谢。

    2003年11月1日,倪某与大赉店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倪某承租第三人大赉店村委会位于村北农贸市场房屋(现名为华茂酒城)共计7400平方米,年租金为16万元,租赁期限为2003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自2009年3月底至今,吴某占有并使用大赉店村委会所有的村北农贸市场(现名为华茂酒城)房屋。倪某向吴某主张权利未果,为此倪某以吴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倪某与第三人大赉店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原告倪某据此享有第三人大赉店村委会所有的村北农贸市场(现名为华茂酒城)房屋的合法使用权。被告吴某的侵害行为发生在原告倪某租赁期间,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倪某对其租赁房屋享有的合法使用权,原告倪某请求被告吴某停止侵权返还华茂酒城21号19间房屋,合法有据。遂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倪同让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北农贸市场(现名为华茂酒城)21号19间房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吴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原判,但吴某拒不履行判决。

    2009年12月底,倪某提出了返还原物执行申请。执行工作人员经过案情研究,遂展开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某的工作。吴某仅露一次面后便躲藏起来。经过多方探查,执行人员几经蹲点守候,终于在2010年2月2日中午找到了吴某。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吴某同意腾清房屋,并当即致电房屋占用人洗车行腾清房屋。下午5时许,执行人员带倪某让验收房屋,吴某也开始腾清私人物品,最后剩下床铺、隔扇等不易搬迁的物品,在执行人员的协调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折价3800元的协议。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图为:2010年2月4日,倪某等三人给淇滨区法院执行局送来锦旗。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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