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冒充警察、检察人员,虚构事实,在骗取对方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10月30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之名,冒充警察、检察机关人员取得对方信任后,虚构能办理驾驶证、学历证等事实,先后骗取李某5000元、骗取代某28300元、骗取刘某2000元。
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之名,以谈恋爱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肖某3000元、骗取杜某23000元、骗取栗某1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又冒用他人之名,虚构能办理信用卡、办理驾驶证等事实,先后骗取某信息技术公司24145元、肖某5500元、刘某5600元、晋某37000元、郑某6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35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10412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冒充人民警察、检察机关人员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前归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523.5元,应当从诈骗金额中减去。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追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