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曾因两次盗窃被判刑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盗窃被捉。3月13日,淇滨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10月31日15时许,在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某小区幼儿园内,被告人刘某趁家长观看幼儿表演之时,分别将被害人陈某、胡某、郭某的手机偷走。在逃跑过程中,刘某被群众捉住。民警到场后,在刘某身上搜出手机三部。经鉴定,被盗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092元。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