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系统盗刷他人信用卡购买机票的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被告人王某与冯某1、冯某2(二人均另案处理)成立山西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挂靠在携程网、在哪儿网做机票销售业务。2016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吴某(另案处理)可以盗刷他人信用卡购买机票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代理购买机票人的信息通过QQ发送给吴某,吴某等人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以王某提供的购票人名义盗刷他人信用卡购买机票,而后将机票交与王某。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等人盗刷贾某等多名被害人信用卡购买机票共计107835元,王某与吴某等人予以分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刷取他人信用卡1078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