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4月份,鹤壁市某电器厂与位于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的鹤壁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2017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在无任何环境保护设备和措施的情况下,开始在此处从事电镀加工业务,在从事电镀加工业务过程中,排放酸、碱、废水等危险废物和含铜、镍、锡等重金属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盖族沟水体,2017年5月17日被鹤壁市环境保护局查处。经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认为,截至目前,在没有任何环境保护设备和措施的情况下,不存在不排放污染物的电镀工艺和机器设备。2017年以来,被告人宋某为鹤壁市某电器厂、河南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工电镀件收入共计412969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从事工业产品加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