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收购赃物被判刑 投机取巧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8-07-24 16:14:18


    为牟取私利,徐某将价值3万多元的盗窃所得的自行车予以收购并变卖,5月20日,经淇滨区法院审理,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徐某非法所得600元,返还被害人。

    2016年5月至7月,徐某明知王某、曹某(均另案处理)通过物流先后多次邮寄给自己价值共计35 506元的12辆自行车系盗窃所得,其仍低价予以收购并加以变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许多商家具有侥幸心理,低价收购盗窃、抢劫等犯罪所得,再高价卖出,以赚取高利润,却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投机取巧要不得,依法诚信经营才是王道。

责任编辑:杨靓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168344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