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某长期占有申请执行人房产拒不返还,所欠房屋租赁费及违约金也不予偿还,在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高某主动返还房屋及偿还租赁费、违约金。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高某租赁鹤壁市某公司位于淇滨区华山路临街一栋综合楼用于经营饭店,约定年租金23万元,以后各年随行就事,高某需提前一个月协商下一年房租,租赁期限为5年。2013年4月,高某未按约定时间交纳第二年租赁费,该公司向高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8月提起诉讼。2015年4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该公司与高某2012年4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涉案综合楼并给付租赁费17万元及支付违约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和履行金钱义务,于是该公司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高某限期交付房屋,但高某不仅不履行,反而长期躲避,以达到抗拒执行的目的,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因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淇滨区法院将有关线索向鹤壁市公安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被执行人高某抓获。2016年3月,淇滨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高某当庭认罪。6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高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屋,但其拒绝、阻碍执行,长期躲避,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高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