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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12-21 10:13:03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被执行人史某国驾驶的驾校教练车与被执行人户某会驾驶的货车、被执行人郭某良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户某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卢某海受伤。4月,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史某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良、户某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执行人史某国驾驶的驾校教练车登记车主为被执行人吕某超所有的辉县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2013年12月,卢某海、户某会、王某英、户某歌、户某欣诉被告人吕某超等人机动车交通费事故责任纠纷二案,经淇滨区法院、鹤壁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卢某海诉被告人吕某超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判令吕某超承担327251.95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户某会等人诉吕某超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判令吕某超承担355198.21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吕某超未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卢某海于2014年1月、户某会等人于2014年2月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吕某超在其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四处躲避,以此来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执行干警搜集其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相关证据后,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7年11月,淇滨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吕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吕某超自己开办驾校,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长期无法得到执行。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吕某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责任编辑:杨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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