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采取刑事追责移送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李某峰、赵某军、李某全在李某明承包的同力建材工地工作,因李某明未支付原告李某峰等三原告工资3.6万元,故诉至法院。2017年4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明支付李某峰等三人工资共计3.6万元。但李某明依然没有支付李志锋等三人工资。
2017年6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李某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本院发出第二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某明告诉本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经本院核实后查清其所报告的财产情况属实属于虚假报告,并且有隐匿财产的情况,李某明长期承包工程,是有履行能力的,只是资金已经转移到其妻子名下。随后本院对李某明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10月,申请人李某峰等三人因被执行人李某明迟迟不肯支付其工资,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对被执行人李某明刑事自诉程序。在进入刑事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某明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与申请人李某峰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将三人工资支付完毕,且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故申请人李某峰等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明是一位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包工头,为其工作的都是农民工,挣得都是辛苦钱,血汗钱,李某明克扣农民工的工资不管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从道义上来说都是不应该。本案中李某明显然是具有履行能力的,但是他却采取虚假报告,隐匿真实财产情况等方式,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李某峰等人的利益。因其在进入刑事程序后,能及时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悔改,积极与申请人李某峰等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了支付李某峰等人工资,且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申请人对其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