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淇滨区法院对张某某、刘某某等13名被告人涉黑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该组织积极参加者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分别判处该组织一般参加者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某、刘某、董某某、陈某某、冯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成立鹤壁市盛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汇公司),通过发放贷款获取高息及高额违约金。盛汇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和刘某某,通过发放工资、福利等手段笼络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杨某(在逃)、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某、刘某、董某某、陈某某、冯某等人,在催收盛汇公司的高利贷及违约金、帮他人催要借款、插手他人纠纷过程中,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以2015年11月份非法拘禁郭某某为标志,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赵某某、李某某、杨某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某、刘某、董某某、陈某某、冯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鹤壁市淇滨区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淇滨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鹤壁市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此案的审判,是对党中央扫黑除恶重大部署的坚决贯彻,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体现了淇滨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