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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不服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5-06 14:52:42


    [要点提示]

    先行行政复议是工伤认定纠纷案起诉的前置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因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收到复议驳回决定后十五日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案件索引]

    一审: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行初字第22号(2008年7月24日)

    [案情]

    原告鹤壁市裕隆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裕隆公司)。

    被告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动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日劳动局作出豫(鹤劳社)工伤认定[2007]062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裕隆公司职工赵斌所受伤害为工伤。2007年6月7日裕隆公司收到该工伤认定通知书。裕隆公司不服于2008年4月30日向鹤壁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裕隆公司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于2008年6月5日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2008年6月26日裕隆公司收到该复议决定。于2008年7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虽然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其申请因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而被复议机关予以驳回,复议机关并未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复议审查,即行政复议的实体审查程序并未实质启动。故裕隆公司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如不服复议驳回决定,可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裕隆公司的起诉。一审裁定送达后,裕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

    [评析]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于申请人已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着不同的情形,总结起来,表现如下:

    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出现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格的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依法提起诉讼:A、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B、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C、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但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会出现以下情形:D、申请人对行政复议行为不服,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E、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直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如果出现上述第一种或者第二种的D情形,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审判实践中对此并无争议。对于E情形,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案即属于E情形。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干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没有明确原告应对复议行为提起诉讼,还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据此原告可以选择起诉复议机关,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也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请求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复议机关市政府在受理裕隆公司的复议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裕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选择起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局,而不起诉市政府,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程序上也少绕了弯子,更加符合效率和正当程序的要求。法院应当受理,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该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此种情形应当理解为没有实质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未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复议审查,复议前置的条件并未成就;不能当作已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来看待,以其结果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视同复议维持。此时原告只对复议机关享有起诉权,对原行政机关因未经复议前置程序而不享有起诉权。本案中裕隆公司因怠于行使复议申请权,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近9个月而申请,导致被依法驳回,是其不合法、不正确行使复议程序权利所致,如本案之诉讼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复议前置的规定等于完全被虚置。这显然有悖立法原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据此在受理该案后依法裁定驳回了裕隆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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