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张某驾驶小型驾车过程中,与陈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申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某无事故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某将张某起诉至淇滨区法院。2018年9月,淇滨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声称在外地打工,过段时间在来法院交付并与申请人沟通私下和解。在等待过程中,被执行人电话关机。随后,执行干警联系张某家人,告知如果张某未按照私下和解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原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家人听后立即给张某联系,叫他从外地回来尽快履行义务。迫于失信带来的压力及家人的催促,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干警告知后五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诚信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立足的基础,让失信之人寸步难行是最好的惩戒,可以有效地震慑失信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