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淇滨区法院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陈某与朱某是一对结婚二十年的夫妻,2000年1月生育一儿子。近几年两人经常因为因为各种原因争吵打闹,为此陈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2018年4月28日起诉离婚,淇滨区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3月陈某以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再次诉至淇滨区法院要求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发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陈某补偿朱某15万元,此笔补偿款应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
2019年10月中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陈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同时逃避执行。经该院查实,被执行人陈某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明显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执行干警将陈某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同时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至此,被执行人陈某才主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到老,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离婚时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分毫必争上。因此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公平合理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一位固定收入的男人,同时也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