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人认为警察都在忙于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没有时间查酒驾,就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
2019年12月23日21日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与华夏南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公诉机关起诉该案件时,正值疫情爆发期间。淇滨区法院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并及时进行了立案,为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益,推进案件审理进程,且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法官积极运用“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适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案件生效后,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红线。广大驾驶员应自觉抵制交通违法,杜绝侥幸心理,出行注意交通安全,遵规守法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