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淇滨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年2月,原告北京某旅游投资公司与被告鹤壁某旅游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将被告开发的位于鹤壁某景区内的项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5420200元,最后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确认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设计费、质保金等各项费用120余万元,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开庭前,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利用电话、微信进行沟通,提前了解案情及双方争议所在,针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因涉案款项数额较大,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就涉案款项数额的多少进行对账确认,并就判决上网对双方公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了耐心的说明。经过两次庭前调解,终于,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这场争执较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