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午,鹤壁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来到淇滨区法院钜桥人民法庭,送来一面印有“执法为民 廉洁公正”字样的锦旗。对该院法官精良的专业素质和高效的工作作风予以高度赞扬,并表示感谢。
2013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鹤壁某农牧公司签订《施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单价及付款方式。原告按照施工合同完成了施工项目,被告胡某通过会计向原告支付25000元后,其余工程款迟迟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根据原告鹤壁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开庭时的陈述进行了综合审查,认为该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鹤壁某农牧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属于违约,依法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30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