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微信上化名女性名字,冒充女性与他人谈恋爱实施诈骗活动。近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以被告人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窦某违法所得11567元,发还被害人。
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窦某在微信上化名“窦雨雯”、“李晓雯”等女性名字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进行聊天,并假装与被害人进行谈恋爱,后在网络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编造各种理由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孙某4575元,骗取被害人高某69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方式骗取公私财物115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窦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交友、寻找感情的一个途径。但在网络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在不清楚对方真实身份之前,不可随意轻信对方要求,尤其在涉及钱财方面,更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转账汇款,谨防上当受骗。